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二个方面:一是有关配套的手段没跟上新法的节奏;二是对新法与旧法过渡中的有关问题没处置好。
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配套手段落后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我可以理解立法者的本着对受害人利益倾斜性。虽然说国内有的地方也实行了几年,但毕竟是缺少经验;海外虽然有经验可借鉴,但又未必合适国内的实质。所以,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规范,立法者事实上还是使用一向的作法,先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颁布细节。因此,在现阶段,这个规范的实践还会出现不少的问题。比如:这个基金会的成立,资金的来源,管理细节,赔偿的实行,数额的支付,代位追偿权,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会出现。所有这类还是有待于实践经验的进上步总结和法律的进一步健全的。以下是我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或者说是对将来规范的一些建议吧。
1社会救助基金要成立、运作困难重重
新《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汽车肇事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该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成本,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交警部门已不可以再指定预付抢救治疗成本,也不可以收缴当事人交通事故保证金。国家同时规定强制保险规范和设立社会求助基金。但在实质中的状况又是如何呢?实践中,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到底由哪个来管?什么时间能颁布?”“车祸救治费到底该哪个出”等等这类问题没法解决,发生了交通事故甚至都不了解如此一个机构到底在哪。
借鉴海外成功经验,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这一规范的补充。推行社会求助基金会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在国内还要进行各方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按规定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抽取的成本一定是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财政方面应该有肯定的拨款,社会捐赠也将可能是来源之一。”[19]具体地说,应该包含:除没有办理强制保险所处以的罚款外,还包含按规定从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代为追偿所得,根据该条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的罚没收入,社会捐赠,基金孳息,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交通法》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汽车至根据规定投保后,并处根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