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申请理由

www.cqgfkp.com 2025-08-25 刑事辩护

日前,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察、评估工作规定》,虽然该规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察拟定,但事实上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申请取保候审都具备要紧参考意义。

依据新规,共梳理出22条申请取保候审理由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讲解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羁押期限将超越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采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手段不当,应当准时释放或者变更;

(6)预备犯或者暂停犯;

(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8)一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9)过失犯罪;

(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1)认罪认罚;

(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14)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

(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6)系未成年人

(17)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8)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9)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可能被宣告缓刑;

(22)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以上是《建议》明确的应当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6)|(22)同时还需要具备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一并提出,供参考:

(1)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6)无不在案共犯、没有串供可能;

(7)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职员;

(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

(9)系企业主要经营职员(民营企业家);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11)被害人具备重大过错;

(12)系犯罪未遂,风险不大;

(13)患有传染成人两性疾病;

(14)无前科劣迹;

(15)具备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6)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

(17)积极退赃,挽回损失;

(18)在押期间表现好;

(19)可以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置的状况。

《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市||||||||||村人,住||||||||||市||||||||||村,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男,汉族,||||||||||市||||||||||村人,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市看守所。

申请事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将上述申请取保候审的(22+20)条理由罗列其中,越多越好)

例:

1、嫌疑人XXX一贯表现好,此前没任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初犯,而且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没导致紧急后果,没导致人身伤害。

2、嫌疑人XXX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3、嫌疑人XXX认罪态度好,自愿就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进行认罪认罚,被拘留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另外,还有一个刚满周岁的孩子需要照顾。

4、本案所有涉案职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些证据均已采集固定。XXX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已经基本查清。对XXX变更强制手段无串供的风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与案件有关状况,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实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状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指定地区。请贵单位予以审察批准。

此致

|||||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刑事辩护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